(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粮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粮协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含执行副会长,下同)、秘书长。其中,会长、秘书长各1名,副会长不超过23名。
第三条 中粮协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在中粮协任负责人同一职位未满2届;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中粮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由中粮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五条 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
第六条 候选人名单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中粮协负责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或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八条 中粮协负责人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第九条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条 中粮协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一条 中粮协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会长为中粮协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中粮协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聘任产生。聘任的具体方式由中粮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中粮协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及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制定,未规定部分遵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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