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资产管理,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各类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二)坚持全链条管理与重点环节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资产监管与其他综合监管相结合;
(四)坚持资产信息公开。
第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完善资产管理体制,明晰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
第六条 协会对管理和使用的各类资产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 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协会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协会资产管理办法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协会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协会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应当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对确认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协会进行单独登记与核算。
使用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形成的新增资产,仍为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协会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中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根据职责分工报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
协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中关于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对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履行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六条 协会配置、处置资产的审批权限
(一)占协会上年末资产总额10%(含)以下的资产,配置、处置由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占协会上年末资产总额比例在10%至25%(含)的资产,配置、处置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占协会上年末资产总额25%以上的资产,为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需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待摊费用管理等。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三)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现金管理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经开户行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规定范围使用现金,不得截留、坐支现金。
(六)严格执行现金清查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账实相符。现金如有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七)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九)加强支票管理,购买、签发支票必须有登记手续,实行章和票分人管理。
(十)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核对与控制。会计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会计人员应对银行账户核对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一)应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以及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各部门(分会)应及时清理应收款项,财务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分会)密切配合,及时催收欠款,避免形成坏账损失。
(四)严格控制备用金和个人借款,部门(分会)和个人应按照“先清后借”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报账手续。
(五)年度决算时,财务部门应与债务单位及债务人进行往来款项的清理、核对、确认工作,编制账龄分析表。
(六)坏账损失的计提与核销。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后,计入损失发生的年度。
第二十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合同规定预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如预付的会议费和商品采购的订金和其他。
第二十一条 待摊费用的管理
(一)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二)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组织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三)待摊费用应按摊销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
(三)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各部门(分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资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规定;
(二)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保障必要、经济实用、从严控制、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部门(分会)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五)难以与其他部门(分会)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第二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流程:
(一)每年12月份,各部门(分会)向综合处提出下一年度拟新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二)综合处根据各部门(分会)固定资产存量状况、人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各部门(分会)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三)待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后,各部门(分会)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提交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填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资产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综合处根据财政部关于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填写《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资产购置汇总表》(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综合处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购置业务;
(四)各部门(分会)购置预算外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后,按第二十五条(三)规定完成购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分会)要优化固定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安全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 各部门(分会)如因专业技术需要,购置高于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时,须书面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 按第二十五条(三)规定完成购置;对固定资产配置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同时,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后采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各部门(分会)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综合处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部门(分会)之间进行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对购置的固定资产,综合处应当及时验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记录和反映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和原始价值等信息。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做到谁领用、谁签字、谁使用、谁保管,谁丢失、谁赔偿;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在资产领用、使用、处置全过程中负保管责任,相关资产在按规定处置前要妥善保管,不得恶意损坏和随意处理;各部门(分会)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以及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的,应通知综合处及时更新相关账卡;各部门(分会)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协会前、办理退休且不参加协会工作后,应当到综合处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三)各部门(分会)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综合处对协会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四)协会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协会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一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处置:
(一)闲置固定资产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罚没或按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上缴的;
(三)因协会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
(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
(六)达到报废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处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
(一)各部门(分会)资产处置应当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3)各部门(分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处;
(二)经综合处审核、汇总,报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重大固定资产处置还要按程序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四)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非正常损失(含丢失、呆账、盘亏)的,需由固定资产使用人书面说明原因,经综合处核实后,并附有关说明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同时,经批准报废或变卖的固定资产应当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资产处置平台,实行现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及其所办企业对展会主办权、特许经营权、会徽等各类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或委托管理经营时,应当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受让方或委托管理方。已签订合作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公开选择合作方。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设立经济实体的行为,严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八条 协会可以在银行进行投资性金融理财,投资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得高于PR2(含)。投资理财产品,要按照依法合规、安全稳健、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事前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 协会原则上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确有需要的对外投资行为,待制订协会对外投资专项管理制度后,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 协会应当进行资产全面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说明情况,并在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每年按时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报告,全面反映各类资产总量、结构、增减变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及负债等信息。
资产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及财政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协会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损害协会及会员利益。协会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是指协会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所有、实际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执行,涉及上市公司的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协会发生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或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分会)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经综合处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时,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法总则》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应报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对外投资、处置、收益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对协会的资产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按规定程序决策资产重要事项、违规对外投资和进行资产收益分配等问题接受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协会加大资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协会商会网站、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资产管理办法、资产报告等信息,主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将资产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接受内部质询和监督。
第五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协会商会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粮协秘书处。
申请入会
重点企业调查
粮油展
会员查询
放心粮油申报
诚信企业申报
培训会议报名
意见征集
会长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