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提高经营服务质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示范销售店和示范配送中心(以下统称示范企业或分别称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开展配送或零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业务,应符合本规范相应规定。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经营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足够面积的营业场所(包括门市和库房),采光通风良好,经营设施齐全。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设施,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计量器具的数量和功能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并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或检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四)示范销售店有与经营规模和商品种类相匹配的货架、柜台以及盛放散装成品粮及制品的容器,规模较大的店(小型超市)应备有购物篮。
(五)示范配送中心有符合分类商品储存条件的仓库和符合成品粮油及熟食品运输要求的配送车辆。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环境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周围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垃圾处理站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
(二)内部环境整洁,有废物、垃圾暂存设施和对老鼠、苍蝇、蟑螂等有害动物的防范、灭杀措施,防止污染粮油,传播病菌。
(三)空地应绿化或硬化,有排污系统,防止积水和扬尘。
(四)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五)卫生间有冲水、洗手设施,保持清洁。
(六)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人员应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其中,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购销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二)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质量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合格方可上岗。
(三)售货人员营业时间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八条 示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供货管理制度和供货商档案,对供货商进行资质审查,所有供货商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资信状况良好,无食品安全事故或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良行为。
(二)建立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以及商品采购、保管、销售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商品陈列有序,待售商品应存放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应分别存放,并有相应的标识牌。
(四)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明码实价,不搞虚假让利。
(五)售货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对顾客的投诉及时、合理、合法地进行处理。
第九条 示范企业的质量管理应符合系列要求: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规模较大的配送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
(二)购入商品应按批查验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包装标识等,所有商品及其包装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合格或包装破损或即将过期的商品禁止接货。
(三)出售商品包装完好,在保质期内。
(四)实行质量追溯,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下架退货,并先行负责,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实行连锁经营的示范企业,连锁店之间在店名标识、管理制度、采购配送、零售价格、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应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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