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质量安全和经营服务管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秩序,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认定的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示范主食厨房、示范销售店、示范配送中心、示范批发市场。
第三条 示范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粮食行业协会的指导、管理,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承担粮食市场监测基础性工作和粮食应急供应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服务。
第二章 示范加工企业、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从原辅材料到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六条 厂区、厂房、车间、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和健康,原辅料、生产过程、包装、贮存、运输、虫害控制等应符合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相应要求。
第七条 制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建立能够满足质量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职责和权限,健全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保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规范、顺利进行。
第八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人员从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车间操作人员和检化验人员应定期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九条 厂址选择、厂区环境、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生产设施、检验配备、工艺布置等符合相关规范,完全满足生产需要。
第十条 严格控制生产所需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加工助剂等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文件(或质量手册),明确关键质量控制点、检测项目和监测频次,严格监控执行和记录,保证中间产品质量合格,有条件的企业应引入先进、快速的检测设备,实时监控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从而保证最终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内控标准,做好检测,抽样规范、数据真实,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本企业无法检测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第十三条 产品包装必须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标准规定,包装质量能够满足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要求;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不影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好从原辅料入厂、生产过程到产品出厂全过程信息和质量控制记录,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并做好售后跟踪,定期回访。
第十五条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建立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第十六条 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贮存、处理应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三章 示范销售店、配送中心质量安全、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质量档案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强化对采购、配送粮油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相关标准,且应有第三方出具六个月以内的产品检测报告。不得采购未能提供质检合格证明材料的粮油产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粮油产品。
第二十条 建立放心粮油经营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粮油供应商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供货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树立人员卫生意识,售货人员营业时间应穿戴洁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良好信誉,实行质量追溯,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下架退货,并先行负责,按规定赔偿;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明码实价,不搞虚假让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合理、合法处理客户投诉;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示范销售店、配送中心开展送货上门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要统一着装,文明用语,热情服务,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自觉维护放心粮油品牌。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实行连锁经营的示范销售店、配送中心要在门店标识、管理制度、采购配送、定价原则、质量承诺、服务规范等方面应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示范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物业管理、消防管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场内商户档案资料,一户一档;与场内商户签订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定期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进场粮油商品按批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商品禁止入场;检测记录完整、准确。
第二十九条 市场管理人员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及时、有效、合理、合法地处理客户投诉及场内商户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条 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场内商户应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必备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第三十二条 场内商户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经商,公平竞争;不强买强卖、缺斤短两、以次充好、哄抬粮价;不销售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
第三十三条 场内商户所有成品粮油均来自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商品质量、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四条 场内商户要建立购销台账,执行索证索票和质量追溯制度,对不合格商品按规定退赔。
第三十五条 场内商户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隔离,保证营业场所卫生。
第三十六条 商品陈列有序,无杂乱堆放和占道经营情况,不同种类和批号的商品分别存放,并有相应的标识牌,所有商品明码实价。
第三十七条 待售商品存放在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库房保持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存放或接触粮油及制品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九条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四十条 场内商户经营者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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