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经纪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经纪人应了解国家粮食法规政策和市场行情,掌握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粮食整理、储存、运输等各项业务的技术规范,具备鉴别粮食质量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粮食经纪人应具备必要的粮食质量检验工具和计量、运输工具,以及必要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六条 接受企业委托收购、运输粮食的经纪人,应与委托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收购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费用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粮食经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企业委托合同的规定收购粮食,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不压级压价,不缺斤少两,不拖欠粮款,不损害售粮农民利益,不扰乱收购秩序。
第八条 粮食经纪人收购粮食所使用的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对需要整理、晾晒或临时储存的粮食,应妥善处置和保管,防止受潮霉变,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九条 粮食经纪人向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其他用粮单位销售粮食,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条 粮食经纪人应自觉接受粮食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粮食行业协会(粮食经纪人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经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 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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