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协函〔201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信用评价试点企业:
按照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及我会《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进行粮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企业复评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评工作
(一)复评范围
我会于2011年认定的第二批和2012年认定的第三批A级以上信用等级企业。
(二)复评程序
1.参加复评的企业应于11月15日以前向所在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粮油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提交全套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申报材料目录和信用企业申报书请直接登陆中国粮食行业网(www.chinagrains.org.cn)行业自律--诚信建设栏目下载;
2.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会;
3.我会与有关机构按照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及评分细则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确定企业新的信用等级;
4.对复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由我会向企业颁发新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标牌(有效期仍为3年),并向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复评费用
参加复评的企业应缴纳复评费用4000元,其中:1500元交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用于初审及核查费用开支;2500元交我会,用于复评、证书标牌制作、公告、年审监管等费用支出。
二、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我会于2013年认定的第四批和2014年通过首批复评的A级以上信用等级企业。
(二)年审程序
1.企业应于11月15日以前通过用户名、密码(可由省级粮食行业协会提供)登陆我会官网(www.chinagrains.org.cn)在线办事--诚信企业申报,在线填报《2014年审登记表》及《2014年财务报表》;
2.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管理员在线审核企业的年审资料,于11月30日前提交我会;
3.我会根据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将在中国粮食行业网上进行公示,并向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协助通知本省市有关企业参加复评和年审,并认真做好复评初审和在线年审工作;
(二)复评采取自愿原则,不参加复评的企业,其信用等级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参加年审的企业将取消其信用等级和试点企业资格;
(四)企业报送的复评或年审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联系及汇款方式
联 系 人:韩兆轩 朱震
联系电话:010-66095167 66088996
电子邮件:zglx_hyc@126.com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灵境支行
帐 号:0200013309014402959
户 名: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行 号:102100001338
特此通知。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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